招标信息|下载中心|会员注册|意见反馈|法律法规|关于天恒|天恒业绩|联系天恒
2009年01月07日 天气预报 | 用户名:密 码:验证码: 重设密码 | 管理登录
重要公示: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2008年第四季度第二批项目中标通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现代化工程设备采购招标中标公告| 2008年第四季度第三批招标澄清(四)| [更多]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交、供排水、燃气、供热、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内河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
   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门窗、建筑给排水管材及
   用水器具、散热器、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
   、给排水设备、智能化设备等。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事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
   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
   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
   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100万元人
   民币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下列项目,必须进行货物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中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
   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定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提供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要的场所及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货物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
   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
   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货物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
   材料备案:
   (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
   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投标资格
   预审的货物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货物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及省、市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
   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
   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
   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招标文件售出后确需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
   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经济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
   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
   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
   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
   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1--3个标明排列顺序
   的中标候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
   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
   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
   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以及
   逐一返还未中标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 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
   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返回上页

Copyright© 2004-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黑龙江天恒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隐私声明 黑ICP备06000220号

黑龙江天恒招标网技术问题请联系电子邮箱